基准日:2020年10月15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转让债权清单
序号 借款合同编号(或合同担保人名称担保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原贷款行债权截至基准日债权截至基准日
签订时间及合同金额) 本金余额 欠息金额
1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丛台支行商流保1608(3-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27,978,900.00 10,595,959.35
(丛台支行商流1608号)邯郸市天丰螺旋管制作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丛台支行商流保1608号】、份有限公司邯郸
宋洪心、葛娟玲自然人保证合同【丛台支行商流保1608(3-2)号】丛台支行
2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上保证合同【台支行商流保1608(3-1)号】、同上
(丛台支行商流1609号)保证合同【丛台支行商流保1608号】、
自然人保证合同【丛台支行商流保1609(2-1)号】
3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上保证合同【台支行商流保1608(3-1)号】、同上
(丛台支行商流1610号)保证合同【丛台支行商流保1608号】、
自然人保证合同【丛台支行商流保1610(2-1)号】
4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同上保证合同【台支行商流保1608(3-1)号】、同上
(丛台支行商流1611号)保证合同【丛台支行商流保1608号】、
自然人保证合同【丛台支行商流保1611(2-1)号】
注:1、在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2020年10月15日的贷款本息余额,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应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他相关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3、若债务人(借款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4、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债权金额、合同编号、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将拥有的对邯郸市宗奇物资有限公司债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给王思奇。2021年2月3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王思奇签署了邯郸市宗奇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债权转让协议,将清单所列债权依法转让给了王思奇。
现将上述债权转让事项以此公告通知上述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请上述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向王思奇履行偿还债务、担保责任的义务。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王思奇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