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向我处提出申请,欲将无主债权2100万元人民币提存于我处。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所陈述理由如下: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存档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13年和杨世磊签订借款协议,向杨世磊借款贰仟壹佰万元,借款期限截至到2014年底,由于当时借款协议上没有留存杨世磊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且借款手续不完善,因此公司无法和杨世磊联系,无法确定杨世磊是否债权人,无法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杨世磊也没有和邢台路桥总公司联系向公司主张偿还借款本息,没有通过公证程序授权其他人向公司主张债权。
因此我处特此公告,核实情况如下:1、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所称上述2100万元人民币债权,债权人是不是杨世磊。2、如果杨世磊是债权人,希望杨世磊在2021年1月7日之前持债权有关证明材料向公证处提出提存异议;3、如果在2021年1月7日之前没有债权人向我处提出异议或者无法提交证明债权的相关材料,我处将接受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申请,将上述债权2100万元人民币提存于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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