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东方资产河北省分公司联系电话:朱家恺,0311-88611029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康健,0574-80874902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日
单位:人民币
序号 借款人名称 债务情况(截至2018年9月30日) 担保人
借款合同编号 本金 欠息
1 邯郸市瑞祥物资 冀-12-2016-232、 39,999,077.30 786,308.63 王海明、张爱秀、永年县建发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邯钢附企瑞祥特
经销有限公司 冀-12-2016-232-1 钢有限公司、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奔祥商贸有限公司、王国领、周喜秀、王国涛、王璐敏、范立振、
王海明、张爱秀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