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李考林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所持有的邯郸市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已依法转让给李考林,该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所有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李考林。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特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等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债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李考林履行主债权合同约定的还款偿债义务,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李考林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务人邯郸市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21日,债权本金3517939.20元,起始日2015年4月17日,到期日2016年4月16日,由张海潮提供抵押担保,武安市中油宏宇销售有限公司、河北竞和钛硅碳材料有限公司、武安市联华车业有限公司、张海潮、杨君丽、刘成兴、杨彩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公告仅公示截至2020年7月21日的债权本金,债务人及其相应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应支付给李考林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等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已由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垫付的诉讼费用(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李考林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