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栓良、王涛、张红燕:
关于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河北德凯纺织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栓良、王涛、张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定义务,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补充合同。申请人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双方在合法、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19 年2月22日登报通知债务人向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变更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 冀0102 执1141号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变更辛集皮革城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联系人:王法官,电话:0311-6779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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