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以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5日
备注: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联系人:周楚越联系电话:0318-2085708联系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中路24号
债权转让公告清单
序号 借款人名称 借款合同编号 担保人名称 担保合同编号 贷款行(合同签订行)本金 利息
1 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冀-10-2018-027 冀-10-2018-028由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829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冀-10-2018-027(保1) 冀-10-2018-027(保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298,952,954.17 18,324,489.53
冀-10-2018-029 冀-10-2018-03051384.74平方米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冀-10-2018-027(保3) 冀-10-2018-027(抵)公司衡水分行
冀-10-2018-031 冀-10-2018-032司及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全部冀-10-2018-027(质)
冀-10-2018-103 授信由企业实际控制人张保发和张素敏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冀-10-2018-081(额) 冀-10-2018-081由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829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冀-10-2018-081(保1) 冀-10-2018-081(保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40,633,051.87 2,793,895.05
冀-10-2018-096 冀-10-2018-101 51384.74平方米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由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冀-10-2018-081(保3) 冀-10-2018-081(保4)公司衡水分行
公司、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冀-10-2018-081(抵) 冀-10-2018-081(质)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全部授信由企业实际控制人张保发和
张素敏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及/或下属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