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河北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20年7月15日
单位:人民币
序号 借款人名称 债务情况(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担保人及担保物
借款合同编号 本金 欠息
1 河北金洲经贸有限公司冀-12-2017-80519,938,245.291,436,655.38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以名
冀-12-2017-806下的机器设备抵押;河北鑫森冶金
冀-12-2017-807建材有限公司、韩钢、李秀明、
冀-12-2017-814夏利国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计19,938,245.291,436,655.38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河北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及/或下属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