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已将其对公告资产清单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特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资产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资产清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日
公告资产清单
单位:人民币/万元
借款人名称借款合同编号及名称担保人名称担保合同编号及名称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含孳生息截至法律费用
2019年3月21日)
建邯公工流140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建邯公工流抵1401号《抵押合同》
魏鸣钟建邯公工流保1401号<1-1>《自然人保证合同》
郗美云建邯公工流保1401号<1-2>《自然人保证合同》
滏东支行工流公140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滏东支行工流抵14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魏鸣钟滏东支行工流1408<2-1>号《自然人保证合同》
郗美云滏东支行工流保1408<2-2>号《自然人保证合同》
滏东支行工流公140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滏东支行工流抵14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魏鸣钟滏东支行工流保1409<2-1>号《自然人保证合同》
郗美云滏东支行工流保1409<2-2>号《自然人保证合同》
滏东支行工流公141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滏东支行工流抵141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魏鸣钟滏东支行工流保1412<2-1>号《自然人保证合同》
郗美云滏东支行工流保1412<2-2>号《自然人保证合同》
滏东支行工流公141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滏东支行工流抵14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魏鸣钟滏东支行工流保1415<2-1>号《自然人保证合同》
郗美云滏东支行工流保1415<2-2>号《自然人保证合同》
HDYZBL-YZX[2014]001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HDYZBL-YZX[2014]001号-004《最高额抵押合同》
魏鸣钟HDYZBL-YZX[2014]001号保001号《自然人保证合同》
郗美云HDYZBL-YZX[2014]001号保002号《自然人保证合同》
光邯借字20150026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河北鑫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光邯保字20150007号《保证合同》
邯郸市广硕物资有限公司光邯保字20150008号《保证合同》
魏鸣钟光邯保字20150009号《保证合同》
郗美云光邯保字20150010号《保证合同》
19,983.519092.9623.23
河北宏凌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卜亚婷 联系电话:0311-8087490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联系人:李士光联系电话:0311-89863325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公告发布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