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于2019年9月30日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将债权转让相关信息公告错误,现予以更正:我行于2018年12月27日与邯郸市邯山易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2018邢银转字06),依法将以下债权转让给邯郸市邯山易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山易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邯郸市邯山易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山易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贷款银行(支行)借款人 借款合同编号及名称 担保人名称担保合同编号及名称
邢台银行股份有邯郸市铭祥物 86018201503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邯郸市铭祥物资有限公司、8601820150317号抵押合同;
限公司邯郸分行资有限公司 2016ZQHT86018000043贷款展期协议 赵利裘、王洪、张华昌、张涛2016ZQHT86018000043贷款展期协议;
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个人还款承诺
(贷款)(赵利裘);2016年12月28日签订
的个人还款承诺(贷款)(赵利裘)、个人还
款承诺(贷款)(王洪)、个人还款承诺(贷
款)(张华昌)、个人还款承诺(贷款)(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