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瑞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法治与德治两者依存、不可区分,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其均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相互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功能各异而殊途同归,“法安天下”安的是大同社会的秩序与安定,“德润人心”润的是良善之人的文明观与幸福感,二者为实现和谐有序的国家治理贡献着共同而又带有区别的力量。
寻访五千年文明史,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对治国观念被历朝历代的执政者摸索研究。德与法谁主谁辅才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到底有没有明确的界限分离道德与法律?“依法”和“以德”有没有穷尽经世济民的执政模式?史册为鉴,不同时期执政者根据其治理目的性差异而对于德与法的侧重不同,而根本差异还是还原了德治与法治的基本关系。
司马迁在《史记·高祖本纪》末尾总结前朝施政得失时曾表述这样的观点:“夏商周三代君王的施政理念似乎是循环往复、终而复始的”。夏朝的忠厚之治似于德治,纯依靠道德要求民众而不加以约束,自然难以实现长治久安的社会局面。商朝为破除百姓少有约束使其有敬畏而运用恭敬之治,其似于宗教之治即政教合一。而周朝的礼仪之治似开启了法治先声,具备些许法治因素,其依靠礼仪制度调整天子、宗室、诸侯、百姓的各类行为,依周王室发布的命令通行天下,天下不得僭越既定的周礼。然而,鉴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分封制度,周王室也难以实现对诸侯百姓的有效控制以及对僭越行为的制裁。
秦国认清了周制的弊处,可其修正弊处的方式却是一味采用加大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性,即从国家层面压制百姓犯罪欲望使其不敢犯罪,而忽视了利用道德教化消除百姓犯罪欲望使其不想犯罪。秦法似于缺少德治因素的法治模式,似于法治的异化,也算是早期对“依法治国”的探索。
“故汉兴,承敝易变,使人不倦,得天统矣”。汉文帝思考了严刑峻法对于实现和谐有序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并意识到了道德教化的重要性。“教未施而刑加焉”,减少犯罪的最优目标在于预防犯罪而非惩治犯罪。汉文帝强教化除酷刑轻法令,减少国家权力对民众过当的压制,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优势,使苦秦已久又历经秦末群雄争霸的天下黎民喘出了一口气,人口增加、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开创出“文景之治”。汉文帝强调德治教化的同时仍然重视法律,将德治因素融入法律,去除酷刑、废除连坐,推行善法,以法律构建社会治理框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德”“法”这一硬币的两面为一圆环,“以德治国”的优势可补“依法治国”的弊端,“依法治国”的优势又可弥补“以德治国”弊端,两者关系调整得当优劣互补实现1+1>2,和谐有序、文明法治的社会自将出现于世;若两者一方出现损伤又任其扩大,优劣不能互补便只得互伤,将最终造成两者俱伤结局1-1<0,整个社会的道德与法律将被破坏殆尽。两者作为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其界限并非那么明确,中间地带会有交叉亦会有反复,并且其价值标准需要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这就要求我们综合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效用,在法律设计层面尽可能实现对“缺德但不违法”行为的覆盖,如醉驾、高空抛物入刑便是积极的例子。同时还应明晰法律规制的目的和对象,细以考量“违法却不缺德”行为的法律目的适当性及其逻辑完善步骤,如何完善法律使如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代购海外仿制药等问题更大程度地符合道德标准,实现个案正义。总之,强化道德对法律的支撑,全面发展法律对道德的保障,根据社会存在及时调整道德与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与站位,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社会治理的过程如同行船,行船不会像行车那样找准正确方向后便可加大油门往前冲,而是船头会在前进的同时随着波浪来袭频繁地左右晃动,舵手若想尽可能地确保行船平稳,就要尽量多地左右调整方向舵使其抵消风浪来袭力度,甚至还要调整航行速度才能确保航船航向正确。故而行船不会有完全正确的方向舵角度,正确的只有调整时机和力度,只有舵手对抗风浪的勇气和确保船头尽可能稳定地驶向既定方向,驭船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