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社会民生

聚焦源头过程结果

三部政府规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访谈现场。武新杰 摄

□记者 胡晓梅 郑白 武新杰 曾丝雨 见习记者 周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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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三部省政府规章正式施行。这三部省政府规章分别有哪些新规定?将如何为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近日,长城新媒体联合省政务公开办,特别邀请到省司法厅副厅长赵树堂、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苏宝霞、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二级调研员孙广颖做客演播室,聚焦源头过程结果,探讨如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项制度”让行政执法

更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生活中,随意执法、粗暴执法、执法寻租、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作出要求,为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

赵树堂介绍,为建立“三项制度”,从2015年开始,我省就陆续出台了《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三个文件,为顺利推行“三项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近日,“三个文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持续推进“三项制度”,我省市县党政领导和部门领导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明显提高,各级执法部门的办事效率明显提高,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逐年提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2018年10月,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荣获第五届“中国法治政府奖”。

下一步,省司法厅各级各部门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把推行“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来抓。加强培训学习,让执法者知道怎么去落实“三项制度”,让社会公众知道怎么去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按“三项制度”办事。该公示的要按规定公示,该记录的要按规定记录,该审核的要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确保“三项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实落地,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共7章36条,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公开执法信息,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苏宝霞介绍,《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从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出发,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的渠道和载体;规定了事前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要求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事项、人员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更新;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履行告知义务;在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便民服务;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规范了公开内容和期限,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更新制度和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还规定了公开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执法决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在哪里公开呢?

孙广颖介绍,《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8条和第9条对公示载体予以明确规定,即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此外,明确本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并接入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规范执法程序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根据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采用列举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应当记录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苏宝霞表示,全过程记录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规范,并对执法中涉及的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文字记录,逐一提出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按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等。

赵树堂介绍,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分别以静态、动态方式证明执法情况,两者各具特点。由于音像记录具有直观、生动、高度准确性等特点,因此对于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保障合法执法

《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通过加强法制审核,确保守住法律底线,让行政执法能够经得住复议、诉讼的考验。

《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实际编制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明确法制审核机构、按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时间节点、提交审核的材料、审核内容、审核期限、审核意见、审核异议处理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孙广颖介绍,在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019-12-03 聚焦源头过程结果 2 2 河北经济日报 con55249.html 1 三部政府规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