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冀唐路北税二分局通〔2019〕5057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6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唐山市路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将下述税款及相应滞纳金缴纳入库: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肆拾伍万捌仟捌佰零柒元伍角陆分(¥:1458807.56)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秦黎明、李燕
联系电话:03152060558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3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秦黎明、李燕(冀税征130203190287、冀税征130203190273)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