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财税导刊

小微和科技企业再获优惠“红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

本报讯(记者烟成群 通讯员李文英)记者从省税务局获悉,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两个通知,分别明确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税收政策。

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0%以上,而小微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对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等具有积极作用。我国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6次上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3万元逐步提高至100万元。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将适用于小微企业所得减半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上限调整为100万元的上限,力度非常大。这意味着有更多的小微企业从2018年开始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省税务局所得税处工作人员表示。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记者了解到,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超过5年的亏损无法结转弥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将加大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让企业由盈利变为亏损或增大企业亏损额,5年的亏损弥补时间限制可能使相关企业的亏损无法得到足额扣除。

新政策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结转亏损的期限延长到10年,充分考虑了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的特点,鼓励企业持续性加大投入研发,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可持续经营。这对于提高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壮大、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2018-07-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 2 2 河北经济日报 con20883.html 1 小微和科技企业再获优惠“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