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烟成群)日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基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商事制度改革、征管制度变化,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出台,原《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制度、管理措施已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减少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则》,按照区别对待、突出重点、注重效率的原则,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该《基准》对于不涉及发票份数或者税款金额的项目,一般设定三个裁量阶次:主动改正的,为第一档阶次;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为第二档阶次;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第三档阶次。同时,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增加“首违不罚”档次。
原《办法》在发票违法行为中,对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设立不同的处罚幅度。该《基准》一般不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而是设定统一的处罚幅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升级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都纳入税控系统,无需再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二是简化裁量标准,方便基层税务机关执法。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并应符合《规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本《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基准》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