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滦南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一辆号牌为“冀BQ****”的中型自卸货车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经检查发现驾驶人李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一类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且变造使用他人的B2机动车驾驶证。按照相关规定,准驾车型不符罚款1000元记12分,使用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记12分,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罚款200元记12分。李某被处罚款3200元、记36分,并处15日行政拘留。
(张怀平 李跃安 冯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