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秀娟)为加强我省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管、规范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日前,省物价局制定了《河北省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办法》指出,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以供热经营者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依据进行审核、核算。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无误的账簿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合理归集、审查、核算定价成本。
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生产成本是指供热企业生产、输配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原辅燃料、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办法》明确,对供热经营者较多、供热面积较大的地区,可按比例抽样选取不同供热生产经营方式的经营者,抽样经营者供热面积合计不得低于当地供热总面积的60%。占供热总面积比重比较大的经营者自动列入定价成本监审企业名单范围。
《办法》强调,供热按热计量计费的,按实际用热量核算;未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按供热面积核算。供热面积是指被审核供热经营者供热区域内各类用热面积的总和,包括居民、非居民。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最大供热面积低于设计供热面积(入网面积)70%的,应视为过度超前建设(设计)。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银行借款利息)不全部计入定价成本,以减轻现有用户负担。
《办法》还明确,供热定价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成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虽与供热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用”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