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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协同筑牢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2026年04月03日

□李汶卓

白洋淀生态环境问题,表象在白洋淀,根源在流域,重心在上游。筑牢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单靠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只有不断完善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法治协同制度机制,充分调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治理积极性,平衡好、协调好多方利益,才能保障治理成效。

主体层面:依法明确主体间差序角色定位

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治理主体多元,主体之间在社会资源、话语权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各方的利益协调性、权责匹配性等对最终的治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明确各主体的权责范围与边界,并将共治理念、利益协调贯穿治理全过程,按照治理主体的能力与功能对主体权责进行差序化配置,构建差序协同治理格局。

应当精准定位不同主体权责。政府应当发挥主体作用,在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治理中承担顶层设计、组织领导、监管协调、基础保障、财政支持、激励引导等方面的职能。实现以管理制度的革新确立多元协同共治体制,以监督责任的强化保证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治理顺利推进,以基础保障的完善为白洋淀上游协同共治提供不竭动力,以激励机制的创新引导多元主体积极有序参与。市场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企业应当成为推动流域两侧高质量发展的带动者,发挥其掌握的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优势,推动生产要素配置优化,将生态安全相关的各类环境权益向效率更高的企业配置,以最优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流域两侧发展绿色转型。同时,市场的主导作用还体现为将市场规则、市场竞争、市场价格等机制充分运用到流域生态安全治理,通过将环境责任转化为成本并明确其价格,再由市场主体承担由其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责任,进一步放大流域生态安全治理的激励与约束效能,分担政府治理成本。应当充分保障社会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引领社会公众形成流域保护的意识,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消费习惯,引导生产经营者形成环保、绿色生产经营方式,自觉参与流域生态安全治理。

应当建立多元主体协调互动机制。一方面,应当根据各主体的职能定位充分做好权力配置,流域生态安全治理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过程,因此权力配置也是政府与其他主体双向增权赋能的过程。政府向其他主体的增权赋能拓展了其他主体参与流域生态安全治理的活动空间,提升了治理过程活力,确保治理能够融入更多元的“声音”,为市场与社会主体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平台。其他主体向政府的增权赋能则减轻了政府的治理压力,增强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行政决策、资源调配与社会动员能力。另一方面,应当尽快建立责任清单制度,通过建立流域生态安全治理第三方责任制度夯实多元协同共治体制。依法确定社会治理单位应当承担的流域生态安全治理法律责任,同时以“权责清单”的形式明确参与治理活动的各主体权责边界,并配套严格的问责机制。

客体层面:依法完善多维治理、多侧并进的治理结构

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治理是一个典型的空间治理过程,是对空间治理中产生的网络关系梳理、建构的过程,这不仅局限于政府横纵向关系之间的协调建构,还包括多元主体之间的网络化关系的协调融合,因此应当遵循空间网络治理要求,将多维治理、多侧并进作为治理支撑点。

应当认识到空间网络治理的主要特征是主体的多元以及治理面向的多领域。该特征的形成背景是治理所面对的现代生态风险问题已经并不仅仅表现在单个要素或领域之中,作为一项系统性活动,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协同共治应当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不同客体融合思考、综合施策,突破要素治理桎梏,注重空间治理与领域协同,实现主体共赢。

应当认识到寻求多维空间的融合协调发展是现代环境治理应然趋势。遵循这一趋势是有助于从源头上降低生态风险侵扰、减轻环境资源损害、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有效路径。同时,治理客体上的多维治理、多侧并进的要求无疑对传统行政规制范式造成极大治理压力,倒逼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治理必须形成共治合力方能有效应对。

应当明确市场与社会主体参与流域生态安全治理的活动空间。为确保协同共治落地实施,有效的做法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市场和社会主体参与流域生态安全治理的活动范围。例如,生物安全法便从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宣传普及、舆论监督等方面划定了社会力量参与生物安全治理的范围,以确保生物安全治理多元主体协同共担。

功能层面:依法建设凝聚包容、秩序稳定的治理环境

流域生态安全治理面临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偏好,对于风险的感知与认识充斥着主观差异性,不同主体在遵循作为“核心主导者”的政府建立的行为秩序与网络以外,自身也分别具有长期遵循的行为逻辑。因此,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治理需要同时关照活力与秩序两个维度,不仅应当使社会主体具有配合感、责任感,还应当使其具有归属感、认同感。

法律设计应当建立能够充分包容多元利益主体诉求的利益融合体系。重点是建立一张覆盖所有行动主体连接过程与运作过程的网络,即建立起多元主体信息沟通机制,建立该机制的目的是引导纳入网络之中的各主体形成经常就有待处理的价值分歧与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商榷的良好氛围,并以规范化、法律化形成常态机制,尤其是针对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治理存在的横向、纵向、斜向主体信息沟通不畅、反馈渠道还未完全打开的情况进行制度优化与机制完善。

制度设计应当确保多元主体参与的理性化、有序化。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协同共治是回应各方主体诉求并对其赋权的过程,但是如果没有对这一过程形成规范、有序的引导,则可能会引发社会失序。为此,应当将多元主体参与纳入制度规范渠道,在充分尊重和吸取多元主体诉求的基础上,构建便于多元主体参与、交流、问政、监督的规范性框架。

协同决策应当从程序正义维度确保多元主体参与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治理的行为有效与正当。不仅应当将多元主体参与纳入制度规范渠道,还应当建立基于民主性、科学性、实在性的多元主体交流空间,并以相应制度和运行程序配套。在该制度空间下,各主体可以围绕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的风险认定、责任承担、利益分配等事项表达诉求、提出异议、充分论证,政府及相关权责主体应当听取并作出回应,从程序正义上增强白洋淀上游生态安全治理的民主正当性。

【2025年度保定市社科规划项目“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法律问题研究”(2025089)】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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