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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贯通协调的协同监督体系 2023年11月18日

□马海港

财会监督一般是指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近年来,财会监督在发挥专业优势、提升发现问题精准性、推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有利于规范财经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同时也存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法治建设亟待完善、监督体系有待完善、财经纪律亟须整治、监督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建议强化统筹谋划、沟通协调,构建贯通协调的协同监督体系。

加强财会监督的

主要实施路径

持续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持续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重大事项务必履行党组(委)会集体审议决策程序,发挥党组织的统筹协调作用,通过合理的顶层设计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进一步加大政治监督力度,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推动利用财会监督的方式查处重大问题、通报典型案例、完善规章制度,更加有效发挥财会监督震慑作用。

切实加强财会监督队伍建设。纵观企业管理实践,重业务轻财务、重施行轻监督的现象仍然在不少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这体现在财会队伍建设上就表现为干事的人多、监督的人少。此外,话语权的问题也值得重视。如果监督人员在组织中没有话语权、不敢发声、不愿发声,那么实际上也算是监督队伍力量薄弱的表现之一。因此,重视并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力资源,加强财会监督人才培训培养,建立分层次财会监督人才库,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迫在眉睫。

稳步推进财会监督法治建设。法治建设的总基调要以稳为主,保持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推动在高层次实现财会监督方面的立法工作。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综合听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不同方面的意见建议。

严厉打击财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不仅要关注表层的会计信息质量,还要关注财务背后的经济业务行为。有时虽然从表面看,财务处理完美无瑕,但其实反映的经济业务本身存在问题,甚至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反映的是深层次的群体舞弊、内部控制缺失、领导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等根本问题。这就需要深度的业财融合,运用深厚的理论与敏锐的眼光明察秋毫。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总体来看,近年来暴露重大问题的比较少,但正因如此,更要着力监督其执业质量。对于出现执业质量问题的,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防微杜渐。

发挥以单位自身为主体的内部监督作用。自家的事儿,自家最清楚;内部的情况,内部最清楚。相较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应当发挥主体作用。要加强对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主体责任。单位内部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领导、机构及人员,负责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的日常监督。财会人员首先要严于律己,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严以待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财会事项,要敢于并善于履行监督职责。

发挥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好外部监督的作用。中介机构要分清自身和客户的工作边界,处理好代理记账等辅助工作和审计鉴证等中介工作的关系,杜绝自我评价、外在压力、亲密关系、自身利益等不良行为、倾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要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促进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质量。针对金融、实体、中介等不同单位的差异,切实做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才的动态管理,创造条件分类加强培训培养,激励优秀人才贡献才智,惩戒违法违规单位、人员。

统筹研究财会监督与新兴科技融合发展。深化细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等手段,切实提升监督质效。在合法合规、符合保密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内,统筹推进不同监督主体的数据信息完善升级、共建共享。研究探索区块链、AI、ChatGPT等新兴科技对财会监督领域的影响。

构建贯通协调的

协同监督体系

推动财会监督主体贯通协调。推动行政机构、各单位、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建立协同监督工作机制。行政机构应建立完善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的财会监督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谋划、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和执行落实;推动在财会监督政策衔接、监督信息交流、重大问题会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线索移送、监督结果运用等方面优化工作机制,形成协同合力,提升监督质效。建立行政机构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推动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协同协作,共同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中介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在协同监督体系中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各单位提供专业的监督意见。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视情况向行政机构、行业协会进行报告,促进信息对称。各单位应依法依规实施财会监督,同时应以大局为重,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规范提供有关材料及信息。

推动多种监督贯通协调。一是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一般来说,财会监督侧重于日常监督,审计监督侧重于集中监督、专项监督,推动二者贯通协调、信息共享,更有利于全面检视问题、解决问题。从监督体系的全局来看,相对于单位内部审计来说,外部审计往往更加客观独立,更敢于揭露涉及管理层的重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外部审计的作用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财务监督应当更加主动运用外部审计的成果,研究解决外部审计提出的问题,促进管理提升。二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的贯通协调。加强财会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机构的贯通协调,加强监督成果共享,财会机构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借助公务消费一体化等监管平台,推动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实现信息共享、联合联动。对于财会机构推动建立的公务消费一体化等监管平台,覆盖“三公”消费及差旅、会议、培训、劳务等一般性支出,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查询相关数据。反过来,在资源共享的同时,针对纪检监察监督发现的廉政风险,纪检监察部门应联合财政财务部门等相关机构组成联合工作组,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推动形成加强管理、堵塞廉政风险漏洞的长效机制。加强财会、审计监督机构与巡视巡察机构协同协作,建立日常沟通、重点监督协同、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移送、过程协作、信息共享、成果运用等机制,常态化通报财会、审计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处理巡视巡察移交的建议。发挥财会、审计监督专业优势,选派财会、审计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查。持续深化“纪巡财审”联动,推动监督成果共享共用。巡视巡察机构将财会、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检查方向和巡视巡察报告;财会、审计机构将巡视巡察反馈的涉及经济、资金等问题纳入财会、审计监督重点。对联动监督中发现的系统性、典型性问题,综合提出专项治理建议,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并推动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