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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细则—— 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接受良好教育 2019年10月18日

本报讯(田桂云)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切实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合法权益。

根据《细则》,在我省接受教育的下列人员为优待对象: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下同)消防员。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门确认。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参照《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1号)第十四条标准和相应的办法执行,具体优待政策标准可结合当地实际,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支队制定。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志愿献身消防救援事业的,可免普通高考,保送至消防救援院校学习,保送办法按应急管理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选送优秀消防员到消防救援院校定向培养,按应急管理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